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对县(市)区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卫生健康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和调整,组织实施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应用工作市县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负责设定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本区域绩效目标和市县本级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第六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的依据:(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各级政府关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针政策、事业专项发展规划;(三)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指标文件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五)卫生健康行业政策、标准、历史数据、专业技术规范及项目管理方案;(六)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第九条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第十一条区域绩效评价由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负责,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情况;(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四)产出情况;(五)效益情况;(六)满意度情况;(七)其他相关情况,项目管理、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等;(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九条开展卫生健康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流程为:(一)地市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报告报送地市级卫生健康委,(二)地市级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局在各县(市)区和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县(市)区、部分项目予以评价,第二十一条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