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编制、组织和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三)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市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审定项目和立项建议,确定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四)编制年度计划;(五)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项目鉴定(验收);(七)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和管理;(八)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规范、在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二)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发队伍,落实自筹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任务和目标;(三)按规定管理使用经费;(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验收全部文件资料;(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科技计划立项基本要求:(一)符合科技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二)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定性定量清晰,一般2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品或相关技术标准等;(三)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操作性强;(四)能够带动人才、平台、基地发展,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经组织单位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将所申报的材料报送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受理,通过立项审定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会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6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对影响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重大科技需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顶层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企业承担项目的条件:(一)符合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要求;(二)“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企业应与其他单位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三)项目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四)企业自筹经费应不低于政府资助经费,第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二)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第二十条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市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验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第二十四条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验收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组织单位应提前2个月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1、任务指标完成不到三分之二;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发生变更,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5、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后半年以上未验收,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6、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三)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四)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