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出现代偿损失后,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浠水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第十六条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党组织、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尽职评议结论,第十七条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公示,责任认定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第十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第一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业务奖补、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十一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风险代偿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第十二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机制,(一)补贴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业务定位,资本金补充、风险代偿补偿、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审计、绩效评价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