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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1-11
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市城区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区(含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养犬登记管理工作,(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特殊犬只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管理,第七条本市城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养犬人应当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或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补办,养犬人应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续种狂犬病疫苗,第十八条犬只收容所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设,第二十四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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