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接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归口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四)组织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八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业务处室工作职责:(一)组织本处室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传、实施、监督等工作,第九条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和解释,第十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五)参与配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承担的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审查工作,提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第十五条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业务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应当配合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一)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七)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对标准化质量、服务等认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项目的补助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具体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