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园区参评企业在亩均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分类排序、组织实施以及结果应用等,第三条综合评价对象为: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对于综合评价范围内的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设定为:(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营业收入(权重40%),(二)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亩均营业收入(权重50%),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第九四条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40+×40+×15+×5+综合素质项目加分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50+×50第四章分类评价第十一条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值的20%时,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一条长沙经开区“两区”亩均效益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亩均税收=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一)实际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区税务局提供)*供地5亩(含)以上的其他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企业评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