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陆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2022年11月9日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县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审批工作,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五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设置,第十八条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设置招牌前向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咨询招牌设置要求的,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专项规划、设置技术导则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第三十一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