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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 2022-11-09
制定了《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17号)和《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科发规〔2021〕30号)科技特派员专项纳入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进行管理,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及人员要求:项目申报主体为经省科技厅公示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及“科技特派团”中省级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失信管理,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参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概算,市(州)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由承担单位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验收,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纪检、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家等在科技特派员专项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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