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高新区(金海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建立毕节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机制的通知》(毕府发﹝2021﹞1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下放、取消、新增和变更权力等事项的决定》(毕府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承接好下放权限办理各县(市、区)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准确掌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条件及要求,承接好下放事项的办理,毕节高新区(金海湖新区)和百里杜鹃管理区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暂由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县(市、区)辖区内新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由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深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建立毕节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机制的通知》(毕府发﹝2021﹞16号)等文件要求,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三、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建立毕节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机制的通知》(毕府发﹝2021﹞16号)精神,原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不变,仍由原审批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年检、变更、终止等事项审批监管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年检工作,确保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