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