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区科技创新,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为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28日前,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292号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xjswtwzc@163.com,联系人:黄群张玉忠电话:0991-2850407;2850655附件:《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商务厅2022年2月14日附件:附件: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