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第十一条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其中:(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第四章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第二十五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