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對《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相關內容作了適當修訂,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二、修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分級監督管理實際情況,將原《監管辦法》“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修改為“屬地監管、上下聯動、分級負責”原則,(二)進一步明確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監管職責本辦法明確監管職責主要遵循以下四方麵原則:一是“依法依規”原則,明確省市縣項目監管工作職責和工作重點,省市縣三級具體職責如下:1.省級工作職責,一是製定全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規章製度,一是製定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規章製度,三是受理省級以外的高速公路、普通國道、技術復雜的普通省道、重點水運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評定備案,四是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的項目,二是受理市級以外的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和水運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評定備案,三是對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的項目,明確上級主管部門要對下級開展督查評價工作,解讀機關: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聯繫人:週曉棟電話:0571-83789630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