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加强与各级综治中心、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依法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各类评估机构以及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或者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向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过程中就全部或者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