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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 | 2022-11-07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精神,对《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9〕13号)调整和补充意见如下,一、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项目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项目从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险,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险,二、明确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界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属低保和低边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失业登记满6个月且不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的],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三、明确回盐应届困难家庭和回盐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标准对回盐应届困难家庭[属低保和低边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回盐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中回盐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须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或为持证残疾人,四、本意见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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