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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2修改)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2-11-07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第七条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托管提供服务,(三)制定和修订业务操作细则(包括不限于企业展示、挂牌、证券发行和转让、股权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介机构管理、风险管理)和自律管理规则,(六)运营机构、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一条展示、挂牌企业、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第二十四条运营机构应对展示、挂牌企业、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挂牌展示、证券发行与转让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江苏证监局备案,中介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展示、挂牌、证券发行与转让及其他活动,第四章登记结算与账户管理第三十二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发行、转让的证券,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第五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七条运营机构、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通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风险提示等方式开展风险教育,第三十八条运营机构应当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第四十五条运营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引》要求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江苏证监局报送的信息,第四十八条运营机构或者展示、挂牌企业、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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