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监督和管理,(三)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组成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二)提出综合评审报告、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办根据企业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等,第二十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在被撤销质量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第二十四条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撤销其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