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县(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市、县(区)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第三章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第十五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第四章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第二十二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第三十一条水文机构应当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条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