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三)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二)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三)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三)有关军工贸易和军控的条约,(九)条约规定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条约,第二十条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条约的,并附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该条约的议案说明、条约作准中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或者中译本及其电子文本,缔结双边条约,或者根据条约性质、规定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土的条约,第二十九条缔结双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