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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2-11-07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集聚金融资源要素,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落实《海口市金融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含)以下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本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持有一行两会审批牌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对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针对第3条的财富管理金融机构,根据财富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的0.5‰比例给予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的1‰比例给予奖励,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向海口的基金规模超过2000万元(含)的,按实际投资海口规模的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含)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5%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含)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2%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全国性交易场所,实缴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经批准引进和新设立的区域性交易场所,实缴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注册在海口且实质运营的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于海口市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资金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并成功发行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发行债券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5亿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对开展经认定的绿色贷款(绿色保险)业务的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按照绿色贷款(绿色保险)总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达到4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贷款余额增量0.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对比年初贷款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0.1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市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6)平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单位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运营模式、平台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仅限要素交易平台提供);(7)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8)市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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