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胡同炒鸡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日市监经开处罚〔2022〕515号处罚名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胡同炒鸡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处罚类别1警告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结果警告,行政相对人名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胡同炒鸡店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俊兴处罚决定日期2022-11-0215:32:13处罚机关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371102数据更新时间2022-11-0215:32:30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