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取得重大突破,我局制定了《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2022年11月2日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等文件精神,第二条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本级示范机构的认定、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认定示范机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组织管理:拥有仪器设施购置论证、日常管理、开放共享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培训等完备、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第三章认定流程第八条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仪器共享开展情况,第九条有意向申报示范机构的向所属法人单位提交认定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机构所属法人单位对材料审核通过后以法人单位名义择优向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推荐不超过2家作为候选示范机构,第十条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召开专题会议或根据需要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研究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第十一条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示范机构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对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示范机构应当配合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开展有关工作,(三)落实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要求,示范机构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市、区关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