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农担”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实施财政支农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由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担保的项目建设类贷款,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和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农信担保公司”)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定位,加强与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力度,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向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合作银行协助申请贷款主体向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经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形式审查后,由市农信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原则上单个农业经营主体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财农担”担保额度不超过财政项目补助金额,与贷款主体在市农信担保公司的存量担保额度不累加,市农信担保公司在接到贷款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市农信担保公司应在贷款银行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说明,由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委托合作银行负责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联合担保贷款的诉讼、追讨等法律事务,第十七条由省农担公司和市农信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的贷款,市农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