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评奖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南通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2年3月1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政办发〔2002〕43号第一次发布,市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第三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市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及外地作者以南通为个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优秀成果,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第八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坚持以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第十一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十七条评奖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