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奇台县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XXX,住址:新疆奇台县XXX镇XXX村XXX号,当事人销售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案,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奇台县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属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奇台县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玖千捌佰陆拾捌元(9868)整,2、罚款人民币两万元(20000)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