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自2015年6月至2019年8月与劳动者于开晓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按规定为于开晓申报上述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称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于开晓申报上述期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逾期不申报,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下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自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0631-6658991地址:乳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乳山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2022年10月28日备注: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应携带与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附有工资发放表的会计凭证(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位公章办理申报手续,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