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全县各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和依据、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方式方法及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容,第七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办法),明确工作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和方式方法、内部职责分工等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办法)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要求的分配时限规定及时分配专项资金,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直接组织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第九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资料中,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对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管单位要主动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