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办公用房补贴第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第七条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五年内,第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自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满两年,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每年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2),可认定符合《扶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与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一)与进驻法律服务集聚区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开办单位或法人(或可视同法人单位)股东签订劳动合同,(二)进驻法律服务集聚区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3),南沙区来穗局负责核实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办公用房租赁情况,南沙区司法局将拟获得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及专业人才个人的名单在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政策兑现服务平台上公示,发现已获得扶持补贴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第十八条申请扶持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应当向政策兑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五年内取消该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南沙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附件: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doc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经营贡献奖申请表.doc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专业人才补贴申请表.doc4.申请单位(人)已获得南沙区扶持资金情况表.doc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