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市级储备猪肉承储单位(含代储企业、储备基地场、储存库);督促承储单位规范运行,指导市商务局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猪肉计划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承储单位要在收储、轮库以及投放完成后15日内将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商务局,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实行公检制度,也可将省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省级储备肉公检单位确定为市级储备猪肉的公检单位,公检单位根据市商务局的委托,承担储备猪肉任务的基地(场)、储存库必须符合《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由承储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由市商务局按照程序请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据实补贴给承储单位,第十五条承储单位要严格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的实物管理,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的会计核算和补贴管理,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商务局选定的公检单位的检查、核实和检验,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在收到储备补贴资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