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沪经信规范〔2018〕2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现对《<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第六条(基本条件)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三)产品在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被授予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Ⅰ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Ⅰ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关于《<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沪经信规范〔2018〕2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拟修订《<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此次修订旨在强化《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产业创新引领作用,市财政局已将248件符合首购条件(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的创新产品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我委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及时推出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新冠疫情防控专项)》,建议将此类审查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绿色通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I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