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内,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六)设置期满未取得延期许可又未自行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