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从事水电站生产经营的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主体责任,第八条水电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水电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八条水电站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水电站设备设施的特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县经科、应急、发改、水利、自规、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水电站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十条水电站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