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自2022年9月所属期起,同意吉林大药房辽源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根据企业实际发展及经营需要,自2022年9月所属期起,取消中化石油吉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2年10月21日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220926).docx责任编辑:财政厅_税政关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