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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办理权属登记和未取得批准文件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2-02-10
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办理权属登记和未取得批准文件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2022年1月27日印发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办理权属登记和未取得批准文件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且没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9号)规定的不适用情形,(二)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期间(《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生效前)建造的房屋,二、认定及异议处置程序(一)申请和调查:被收储方提供《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及相关用地、建筑审批手续,向土地收储机构申请收储补偿,(二)审核和认定: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收储机构提交的资料,土地收储机构将认定意见依法送达被收储方,(四)异议和复核:被收储方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土地储备机构将未办理权属登记或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纳入项目整体收储方案,三、补偿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收储项目整体只能确定一种补偿方式的原则,被收储方可按以下标准选择委托第三方评估或包干价的协议收储方式,(一)收储项目整体选择委托第三方评估协议收储方式的,政策解读:《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办理权属登记和未取得批准文件用地收储补偿有关规定》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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