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邮政管理局、乡村振兴局:现将《“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2022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申报、评审、创建、验收、命名和已命名示范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县(区、市)开展示范县创建,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根据工作要求对创建条件的各项内容进行细化,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依次由市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交通运输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对已命名单位进行复核评估,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按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对复核单位达标情况进行评审,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取消示范县称号,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