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沂政发〔201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如下: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缴费即补,选择3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每人每年60元,沂南县人民政府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