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立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二)审定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听取并审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二)组织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三)向区评委会报告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第四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二条每年由区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区评审办对初步入选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五条对获得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第十七条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由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称号,被撤销奖励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