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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鹿城区人民政府 | 2022-10-21
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4.当年度在我区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除外),约定首年度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第3-5年每年度不低于500万元,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金融机构总部企业,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的80%,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10%以上的部分,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10%以上部分80%的比例,对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税收达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总部),新招引总部企业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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