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4.当年度在我区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除外),约定首年度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第3-5年每年度不低于500万元,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金融机构总部企业,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的80%,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10%以上的部分,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10%以上部分80%的比例,对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税收达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总部),新招引总部企业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