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捐建罗湖区内公共设施项目,第六条捐建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与捐建人签订捐建协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第九条业主单位就捐建意向报告和协议等材料向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水务、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第十条经分管业主单位区领导审议通过同意实施捐建的公共设施项目,由业主单位将捐建事项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第十二条业主单位与捐建人签订的捐建协议将作为项目备案(核准)依据之一,捐建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总投资匡算、完成前期和施工阶段工作时限、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及监管方式、产权性质、项目交付、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捐建人在签订捐建协议后,业主单位应与捐建人签订建设工作监管协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用地及规划手续办理、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资金筹措、产权性质、项目交付、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违约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签订后,捐建人应会同业主单位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账户,捐建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捐建人应将项目捐建协议、监管协议、前期报批报建文件、竣工图,由业主单位根据捐建协议和监管协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