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青农规〔2022〕3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或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信息及变更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第四章成员和股东的分类管理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权的占有情况,以及自愿退出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从股权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权的人员,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第六章股权的有偿退出股权有偿退出是指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第七章股权的质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集体资产股权必须为实施静态管理的集体资产股权,登记机关向借款人发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他项权证”,借贷双方可以与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本组织成员协商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