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有关核查要求,经调查核实并报请郓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郓城县第二批共63处(127个图斑)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裁定,公告时间:2022年02月09日-2022年03月10日受理单位: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电话:1855306889513081481267郓城县历史遗留矿山第二批共63处(127个图斑)认定结果清单.xls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