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2〕39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2-10-19
当事人:**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二氧化硫:烟囱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累计时间为1小时,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1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2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3、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等文件资料,对于当事人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对于当事人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其情节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452元,并处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448.8元,本机关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更多精选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2022-10-19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