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应按照各自职责,第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制,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原则上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研究同意后实施,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照各自职责对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账实相符、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轮换风险基金动用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财政账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储备规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轮换架空期情况进行清算,并于每月底前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第二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