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依据承储计划向县农发行申请县级储备粮贷款、接受县农发行信贷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二)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与贷款银行结算,县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第三十七条县农发行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保证县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计划所需信贷资金正常运转,及时足额支付售粮款,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