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第15号关于兰坪县境内沘江流域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为加强兰坪县境内沘江流域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沘江流域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二章保护与管理职责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沘江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沘江流域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保护的监管,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沘江流域城区及建成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扩建)工作,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章河湖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划定沘江河道管理范围,第三十六条沘江流域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第三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第三十八条沘江流域内增加水体中含量已经超标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等措施,第四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四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沘江流域内排污口进行调查,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沘江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