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公示制度,第四条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要按照以评估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的思路,第二章评价结果公示第五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含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现场勘验、服务活动的图像影像,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进行公示,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服务项目所在县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上半年、全年工作业绩情况,第三章第三方评估第八条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要制定年度第三方评估计划,第九条第三方评估范围覆盖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第十条第三方评估内容以机构资质保持、管理体系运行、过程控制执行、机制制度履行、服务行为质量、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为重点展开,第十二条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应当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第十三条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要每年在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前,第十四条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属地沟通协调,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小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科学公正、客观详实的评估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县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应将安全评价结果公示、第三方评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