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2022年10月8日清远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七条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单位用水户分类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第九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第十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用水管理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查,单位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第十八条单位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