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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 | 2022-10-17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补助额度为其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中第一条第(一)款享受补贴额度的10%,(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其他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补助20万元,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银行市级以上分行(含市级)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财产险公司市级以上公司(含市级)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其他寿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四)由区政府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市级以上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建立评价机制,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三、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补助额度为其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中第五条第(一)款享受补贴额度的20%,四、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本政策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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