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省级项目按照“谁推荐谁负责”“不推荐不受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由承办股室在“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推荐,形成项目推荐报告,并将推荐报告抄送至市科技局,由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进行推荐,形成项目推荐报告,并将推荐报告抄送至市科技局,由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进行推荐,(二)项目牵头单位在管理系统完成科技报告,下载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后报项目推荐单位初审,由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各存一份,(二)项目牵头单位在管理系统完成科技报告,下载项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