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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2-02-10
甬建函〔2022〕21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我局决定对部分经营状况异常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2021年3月31日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未纳入统计部门进行建筑业统计、或虽已纳入建筑业统计但建筑业产值数据为零的建筑业企业,具体核查对象名单由我局结合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统计部门建筑业企业入库信息予以确定,二、核查内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实时性等内容,(一)属地核查阶段(2022年5月30日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照核查内容,(二)市级抽查阶段(2022年6月底前)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四、相关要求(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结果于5月30日前上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二)对核查中发现企业资质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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